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家庭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19浏览次数:147

各分工会、教职工: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困难教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进一步加强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工会送温暖和帮扶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7〕81号)精神,结合2018年元旦、春节送温暖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困难教职工家庭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范围。 
    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户籍在浙江省内的生活困难在职教职工家庭。 
    二、申报对象 
   (一)符合省级困难城镇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杭州市2457元,嘉兴、金华、舟山1995元),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杭州市为1229元,嘉兴、金华、舟山998元)的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杭州市2457元以上,嘉兴、金华、舟山1995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杭州市为1229元,嘉兴、金华、舟山998元)以内的家庭。 
    (二)符合浙江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杭州市为2457元,嘉兴、金华、舟山1995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杭州市为2457元,嘉兴、金华、舟山1995元)以下的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建档 
    (一)拥有2套 (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除外); 
    (二)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拥有1辆以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汽车(仅拥有1辆且当前估价10万元以内汽车除外);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职工申请。困难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需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困难原因等),并提供所需材料(见申报要求); 
    2.调查审核。单位工会对提出申请的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深入调查了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对象要求其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省级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省教育工会困难教职工困难家庭申报表》。单位工会将初审的困难职工名单及家庭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工会出具公示证明并在《省级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浙江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工会公章,由省教育工会审核,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名单在工会网站公告栏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省教育工会本级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库,年底前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待定)。 
    (二)申报材料 
    1.困难教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有低保证的同时附上低保证复印件; 
    2.困难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职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清单,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居委会的无收入证明; 
    3.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家庭患病人员的医疗诊治证明书、医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医保部门结算单据; 
    4.2017年度子女上学缴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困难教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6.困难教职工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公示材料(含公示内容、公示结果);  
    五、时间安排 
    1.10月27日前各分工会摸底、公示,上报校工会办;
    2.11月8日前校工会复合、认定,报上级工会,由省教育工会录入浙江省教育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