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17浏览次数: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教

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 号令)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校

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教职工依

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

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尊重和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

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活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

履行职权。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

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

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

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

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

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教职工

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充

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代表应占

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

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

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

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系部、处室为单位,充分酝酿选举

产生。选举应当有所在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

选人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

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

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

定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

免本单位代表: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

分或处理;

(二)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参加教代

会活动;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

上教职工同意;

(四)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经劝告无效;

(五)校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离学校和离退休

的,其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补

选。

第十四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

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补选结果应

当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

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

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表达教职工

的意愿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人

士、学生、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

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学校教职工

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系、二个以上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

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

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员工,随时

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3 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因向代表说明原因,每次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

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

出或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议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

成员应有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工会负责人和

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

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

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大会主席团

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

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经教代会主

席团审议通过。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提案工作、教职工权益、

青年教职工工作等若干个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 9 人组成,委

员会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

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

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教代

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

(三)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

事项,主要包括: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

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和个别条文提出

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以及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

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

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

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

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

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是教代会制度的建制主体,教代会的经费在

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

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

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

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

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

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通过决议等。每次教代

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须获得全体教职工

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并在教代会闭会后及时向全体教职

工公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

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

程安排;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

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汇总

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有关文件;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或协助

执行委员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为执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