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停止执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21浏览次数:288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院的改革,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分配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然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教代会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他议案均由学院提出并起草。

(二)学院将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院各方面的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特色,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5%,中层以上干部代表的比例不宜大于三分之一,高级职称代表、青年教职工代表亦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按有选举权教职工人数的20—25%的比例选举产生,教学系(部)比例为25%,党政管理及后勤各处(室)比例为20%,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学院教职工服务,对学院的工作能积极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力: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教代会的工作审议、批评、建议权。

(三)对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建议权。

(四)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权。

(六)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各项事务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经过党委同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重点突出,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选举常任秘书长。

第十九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秘书处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协助教代会主席团组织代表团长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委审批。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负责处理提案的落实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提案落实等执行工作应在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生效,修改后时间亦同,解释权属于大会主席团。